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財簽)實務指南

由獨立執業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執行嚴謹查核,為股東、金融機構及利害關係人提供高公信力之財務報告。

一、何種情況下企業必須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俗稱「財簽」)係指執業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對公司編製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進行抽查、函證、盤點與分析,並出具獨立查核意見書。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境:

簽證類型 法規標準與適用門檻 目的與主管機關
公司法法定財簽 依經濟部 107 年 11 月 8 日經商字第 10702425500 號令,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1.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
2.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
3.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公司法第 20 條第 2 項強制規定,報送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銀行融資授信財簽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 18 條規定:
企業在金融機構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者,申辦融資必須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
金融機構評估企業償債能力、營運周轉額度及風險定價之必備依據。
公開發行與股東需求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興櫃/上市櫃規劃、跨國合資或投資人契約約定。 確保財務報表真實公允表達,保障股東及外部投資人權益。

二、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之標準程序

1. 規劃與風險評估

了解受查者產業環境、內部控制制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並擬定查核策略。

2. 實質查核與函證

向金融機構發出銀行詢證函、向主要客戶與供應商發出應收應付款函證,確認餘額真實性。

3. 存貨與資產盤點

實地監盤公司年終存貨與固定資產,抽核存貨評價(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4. 出具查核報告書

綜整查核發現,就財務報表是否公允表達出具查核意見書(無保留意見、修正常見等)。

三、未依規定辦理財簽之法律責任

依《公司法》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而未簽證者,公司代表人之董事將面臨主管機關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補辦,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此外,銀行亦可能縮減授信額度或提高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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