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稅簽)

依財政部《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由會計師代理申報並出具稅務簽證查核報告。

一、會計師稅務簽證(稅簽)的四大核心優勢

核心法定權益

前十年虧損互抵

依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帳冊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核定前十年虧損於未來獲利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大幅降低稅負。

費用限額提高

交際應酬費最高限額

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查核準則,經會計師稅簽之營利事業,進貨、銷貨、勞務及外銷各項交際費之法定最高列支限額顯著高於普通申報。

行政風險控管

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

稅簽案件由會計師預先執行稅務查核與法令調節,國稅局原則採書面審查,能大幅減少企業調帳、補件與稅務員查帳之干擾。

申報期限寬限

申報期間彈性

每年 5 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會計師簽證案件得享有至 6 月底前送交簽證查核報告書之法定寬限期,帳務彙整更充裕。

二、依法應強制辦理稅務簽證之企業標準

依財政部《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所稅時,應強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金融與特許行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保險公司、證券商、金融控股公司等。
  •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之營利事業。
  • 享有免稅獎勵企業:依各項租稅優惠獎勵法規經核准享有免稅待遇,其全年營業收入在 5,000 萬元以上者。
  • 年營收達標企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 1 億元以上 之營利事業。

三、「財簽」與「稅簽」的差別

許多企業主常混淆「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兩者目的、法令依據及主管機關完全不同:

比較項目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財簽)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 (稅簽)
主管法規 《公司法》第 20 條、審計準則公報 《所得稅法》第 102 條、稅簽申報辦法
主要目的 查核財務報表是否公允表達,提供股東與銀行參考 核算課稅所得額、遵循稅法規定,降低調帳補稅風險
主要收受機構 經濟部/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授信部門、股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調節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 (EAS) 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財稅差異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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