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RCIAL REGISTRATION
桃園商業行號設立申請實務
獨資、合夥行號、企業社或個人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與稅籍規劃,協助創業者客觀評估責任風險與稅負制度。
一、「行號」與「公司」之核心法律與稅務差異
在台灣創立事業,最常面臨的決策之一即是設立「行號(如○○商行、○○企業社、○○工作室)」或「公司(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商業登記法》與《公司法》,兩者在法律責任與稅務結算上有本質上的不同:
| 比較維度 | 商業行號(獨資/合夥) | 公司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律依據 | 《商業登記法》 | 《公司法》 |
| 出資人法律責任 | 無限清償責任(負責人/合夥人以個人全部財產負連帶責任) | 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其認繳之出資額為限負責) |
| 名稱保護範圍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範圍內不得重複 | 全國性保護,全國範圍內名稱專用 |
| 所得稅課徵方式 | 所得免納營所稅,直接併入負責人/合夥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公司獨立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盈餘分派時股東再依股利所得課稅 |
| 資本額查核簽證 | 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25 萬元免附資金證明;無強制會計師驗資 | 依法均應於股款繳足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驗資) |
| 免用統一發票可能 | 經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者得免用發票(稅率1%) | 依法一律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稅率5%) |
二、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核定標準
許多小額創業者設立行號的目的在於爭取「免用統一發票(俗稱小規模營業人)」。但請注意,免用發票並非申請行號就必然核准,國稅局係依據實際營業性質與規模進行實質審核:
- 營業額門檻: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新台幣 20 萬元。
- 營業性質限制:若屬連鎖加盟、使用高科技點餐系統、進出貨品項繁多或特定商業型態,國稅局仍得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 稅率與繳納方式:由國稅局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按季開立繳款書(營業稅稅率 1%),每季繳納一次。
三、行號設立申請流程與應備文件
- 名稱預查: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商業名稱預查。
- 商業登記申請:備妥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建物使用同意書、近期房屋稅單,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送件。
- 國稅局稅籍登記:商業登記核准後,主管機關會將資料通報國稅局,負責人配合國稅局現勘或簽名,核定稅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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