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 ACCOUNTING NEWS|財稅新聞 會計師申報查核與欄項勾稽視角

專營投資公司營所稅申報實務:會計師解析股利與證券交易所得之營業收入認列與第99欄、第58欄費用分攤

官方發布日期:2026-10-23 新聞發布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專業整理:昇徽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辦理專營投資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稅務簽證複核時,最常發現帳務端直接以證券買賣價差淨額入帳,或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排除於營業收入之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透過甲公司113年度核定案例明確指出:出售有價證券收入與轉投資收益均須先完整計入營業收入,再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扣除應分攤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方能正確填報申報書第99欄及第58欄。

會計師複核專營投資公司申報書四階勾稽流程

第一階|總額認列營業收入 核對交割憑證與股利憑單,將出售有價證券總收入及國內獲配股利全額計入營業收入。
第二階|檢視法定停徵與免稅要件 區分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證券交易所得與第42條國內轉投資免稅股利之適用範圍。
第三階|計算營業費用與利息分攤 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核算應歸屬免稅項目之費用與利息。
第四階|填報第99欄與第58欄並檢核基本稅額 將分攤後淨額分別填入第99欄及第58欄減項,並同步檢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義務。
圖表一(會計師查核視角):由損益表營業收入總額出發,經法定免稅條件確認與費用利息分攤計算,最終勾稽至申報書第99欄、第58欄與基本稅額表之四階審核軌跡。

官方案例解析:甲公司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單位:新臺幣萬元)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萬元,完整沿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布之甲公司官方案例:

申報項目 甲公司原申報情形 國稅局依分攤辦法核定結果
出售有價證券收入與成本 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證券收入淨額 3,900 萬元(出售證券收入 4,800 萬元 - 買入證券成本 900 萬元) 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 4,800 萬元(成本 900 萬元)歸入營業收入
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收入 獲配股利收入 2,100 萬元未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 核定投資收入 2,100 萬元納入營業收入
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證券交易所得) 列報 3,900 萬元,未依規定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核定「第99欄」為 2,900 萬元
結算申報書「第58欄」(免稅投資收益淨額) 未將投資收入減除應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 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核定「第58欄」為 1,700 萬元

經國稅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重新計算後,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 1,400 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補徵稅額 48 萬元。此為該官方案例之核定結果,個別公司仍須依其實際帳證資料計算,不能直接套用為固定補稅公式。

會計師申報查核與欄項勾稽視角:法定減項與收入認列解析

從會計師複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的實務角度觀察,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證券交易所得與第42條免稅轉投資收益,屬於「全年所得額計算後之減項」,而非「營業收入之排除項」。若未先將出售證券總額與股利收入全數列入營業收入,不僅損益表結構失真,更會導致免稅所得分攤比例失準,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之計算結果。

申報環節 法定依據與應辦事項 官方新聞核定重點
1. 歸屬營業收入 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 不宜僅列報出售證券收入減除成本後之淨額,亦不得漏列國內股利收入
2. 確認停徵與免稅要件 檢視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免稅轉投資收益 須符合各該法條規定要件,始得列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
3. 分攤營業費用與利息 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攤相關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不得將未減除應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之金額直接列為減項
4. 填報第99欄與第58欄 結算申報書「第99欄」填報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第58欄」填報投資收益淨額 分別正確列報為全年所得額減項,並同步檢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申報前實務檢核重點

  • 匯總全年度有價證券出售交割清單,確認係以出售總價款(而非扣除成本後淨額)列報營業收入。
  • 盤點國內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憑單,確認已完整納入營業收入項下之投資收益。
  • 檢視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與借款利息支出明細,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編製工作底稿。
  • 交叉核對結算申報書第99欄、第58欄填列金額與基本稅額申報表之勾稽關係。

原新聞同時提醒,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詳細填寫須知與說明。

讀者實務提醒

【會計師給企業財務與主辦會計的結算提醒】專營投資公司於每年五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務必先行檢視帳載營業收入是否已完整涵蓋有價證券出售總額與國內股利收入,並留存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切勿直接將未扣除分攤費用的金額填列於第99欄或漏填第58欄,以免遭到國稅局調增課稅所得額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補稅。

資料來源與官方新聞紀錄

  • 刊載機關:財政部;新聞說明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 官方完整標題:專營投資公司,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並於計算免稅所得時,依規定分攤成本、費用或損失,以正確計算損益
  • 發布日期:2026/10/23(ISO:2026-10-23)
  • 官方新聞來源 ID:mof:8e68fa1f1fe7952e234f75b4ab8910ca74f485d0293e6d3310981499b2a97f46
  • 官方原文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af9f2d551b741d490a5eb870c56b1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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